2008年11月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借用”不过是贪官的画皮
杨涛

  2002年3月,山东省发改委能源交通处原副处长陈晓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项目,在酒宴上,陈晓平对公司经理提出想借用一辆汽车。陈晓平走后,公司经理赶紧花17.8万元买了一辆崭新的桑塔纳2000轿车,配好牌照、办妥手续后送到陈晓平手中。近日,陈晓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,此案成为济南市首起因“借用”汽车而被判受贿罪的案例(据新华社)。
  以“借用”名义收受汽车的情况,司法机关以前也曾遇到过,但因为汽车的所有权没有变更,在处理时存在着争议,最后只好不了了之。问题的核心在于:官员收受的汽车、房屋等财物并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。
  根据物权法规定,对于房屋、汽车等来说,办理过户手续是所有权转移的要件。之所以要这样规定,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——在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后,就有了公示效力与公信力,人们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买卖,并且买卖的结果有法律保障。
  但同样的问题搬到刑法上,却有可能意义完全不同。对于受贿罪来说,打击这种犯罪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,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。从这个角度来讲,一个官员利用权力为他人办事,并收受了他人没有过户但实际一直供其使用的汽车,应当构成受贿罪。因为这个官员的行为已经滥用了公权力,而且,他也实际得到了他人给的财物,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。事实上,是否过户并不影响官员实际享用这辆汽车——因为行贿人通常不会再向官员要回这辆车,正如陈晓平自己“借用”了该公司的汽车3年后,还转手送给了内弟吴某,在长达5年的时间,该公司从来没有向陈某要回一样。
  所以,在我看来,不过户只是贪官的画皮而已,让他们有更多的借口与形式来搞实质意义上的腐败。你何时听说过,窃贼偷了他人汽车,就因为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、没有转移实际所有权而不被认定为盗窃的呢?因此,我完全赞同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规定—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收受请托人房屋、汽车等物品,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,不影响受贿的认定。
  如今,司法解释揭开了贪官的画皮,官员在“借用”他人的汽车、房屋时,可要当心了!